律大大
电子合同的本质
原创   作者:律大大
2020.05.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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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综合
受新冠疫情的影响,电子合同正在加速替代传统纸质合同。然而对于什么是电子合同,什么是有效的电子合同,以及电子合同的本质是什么,不同的人会有不同认识,这些不同的认识会直接影响电子合同发展的路径和形态。

从通常意义上,电子合同是相对于传统纸质合同,以电子形式为载体存在的合同,电子合同首先必须是合同,电子只是它的形式和载体,电子合同的本质和效力取决于合同而不是电子。

我们知道,合同在本质上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。可是用什么来记录和固化意思表示,如何确认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,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,更是一个技术问题。

在古代,人们认识和利用自然的能力极其有限,合同的形式也就非常简单,主要是利用“可编辑”的自然材料记录合同的关键数据和状态,辅助人的记忆,而对合同效力的维系也主要是依靠暴力和道德力量。在那时,法律事实对客观真象的采集是简单和粗糙的。

人类文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信息表达、记录和传播的载体与手段的进化。

在人类文明的历史长河中,文字、纸张和活字印刷的发明都是具有革命意义的,因为她让文明的表达、继承和传播质量和效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。物理世界逐渐可以清晰的投射到虚拟世界,间接经验和知识成为了人们获得对世界认知的最主要途径,合同及法律的形态与发展水平也必然受制于这样的技术条件。

物质决定意识,而信息既是物质的,也是意识的,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,万物皆数,一切都是信息的函数,法律与合同当然也不会例外,法律就是对社会规范的编程,技术正在驱动合同成为它本来的样子,实现形式和内容的统一。


无论从3000多年前埃及人发明的莎草纸,还是东汉105年蔡伦改进后的蔡侯纸,直到以声光电作为最主要信息载体的今天,几千年来,人们习以为常的认为合同就应该是纸质的;签名、盖章才能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。这种传统合同观念严重影响了新技术在合同领域的应用,严重制约了合同效率和价值的发挥。

如果把《合同法》比作市场资源配置与交换的操作系统,那么现在的合同操作系统犹如DOS,需要受过合同法专业训练的人才能有效驾驭,否则就会出现BUG。而合同于社会经济生活而言,无处不在,只有成为每个人都可以驾驭的常规工具,才能满足人们对于交易效率和安全的需求。

社会需要更加简单、高效和智能的合同操作系统,合同必将从DOS升级到Windows,再升级到IOS或安卓,让人人都可以触手可及。


传统纸质合同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。它在整个谈判、起草、审核、确认、签署、交换和管理过程中,效率低、成本高、风险大,尤其是在异地多人、即时签署的场景更是无能为力。

合同的变更,执行和管理更是会遇到很多麻烦,为了纠正一个关键错别字,不得不重新签一遍,费时费力,贻误商机,有时为了风控,不得不放弃对效率的追求,有时为了效率又必须放弃风控,从而导致在现实经济生活中,相当大部分小额交易都难以获得合同的保护,而只能依靠传统的商业道德。

而电子合同的出现,让合同真正的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成为了可能,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通过信息技术实现了有效融合。

合同不再是一个静态结果,而可以是一个动态过程,合同的变更、执行和管理将触手可及,电子合同代替纸质合同,不仅是提高了效率,降低了成本,更重要的是,它可以适应动态的变化,满足多主体的个性化需求。

合同升级为一个开放的系统,她可以根据外部条件的变化或按照既定的规则自我完善或进化,成为商业交易的驱动力。



然而,值得注意的是,对于什么是有效的电子合同,存在着不同的认识。电子签名行业的通说认为:只有经过可靠电子签名的合同才与签字、盖章具有同等效力,而什么是可靠的电子签名。
根据《电子签名法》第十三条规定,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,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:

(一)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,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;
(二)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;
(三)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;
(四)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。

该条文的表述并不容易理解,可做如下翻译和补充:

(一)签署主体必须实名认证,可以跟踪到现实中具体的人或单位;
(二)电子签名应采用国家授权机构的数字证书,确保签名技术可靠;
(三)数字证书为电子签名人控制,其他人不能擅自篡改或操控;
(四)电子签名文件的HASH值应存证,这样对文件的任何篡改都可以被发现。
(五)电子合同的时间具有关键意义,应通过有效时间戳固化文件签署及存证时间。

我们不能忽略,在第十三条最后的特别补充“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”,可见《电子签名法》采取了技术中立主义,并没有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垄断电子合同的可靠性,也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,这为电子合同技术创新和用户自由选择预留了空间。


在现实中,对电子合同的效力性认识存在两种极端:

一种是无视未加密或签名的电子合同具有易破坏和篡改的一面,对电子合同作广义的理解,将未经实名认证和电子签名的,只要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合同都认为是电子合同;
另一种是,将电子合同做狭义的理解,认为只有采用了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的合同才是真正的电子合同,否认其他电子合同存在的空间。



其中这两种理解都是片面的。电子合同首先是合同,电子只是其形式和载体,合同的真实有效性必须要回到合同本身。

无论采用何种方式,什么技术,只要能相对可靠的跟踪到“合同主体、签约意愿、签约行为和签约内容”,我们就应当推定这样的合同行为是成立的,除非有相反的证据,否则,我们就将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的危险。

既然我们对口头合同都予以承认,就更没必要对电子合同提出100%的安全苛求。在合同行为不能100%数字化的阶段,电子签名只是合同的一个关键环节,而不是全部,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应当结合合同主体、沟通谈判、邀约承诺和实际行为等合同的全生命周期来综合评价。



现代商业交易是一个持续不断,动态发展变化的过程,我们不能以一种静态的,孤立的观点只见合同而不及其他。

回顾下在淘宝或京东上的购物体验,在整个交易过程中,我们对合同文本的依赖是很低的,因为淘宝或京东等电商平台已经将合同解构了,将合同融入到了整个交易过程,其内容载体也不仅仅是文本,还包括了交流沟通,图片,视频,历史数据和第三方评价等,合同已经变成了一个动态过程。

合同的真实性和安全性也主要不是依赖电子签名,而是整个过程中相互关联,相互印证的流程,尤其是独立第三方的见证和数据支持。

事实上,这样的电子商务交易系统,很好的体现了合同的本质,不仅降低了成本,提高了效率,而且大大的减少了纠纷的发生,极大促进了交易的繁荣,这就是电子合同最典型最生动的实践。


面对现代经济生活全面数字化给证据规则带来的挑战, 2019年12月25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新的《民事证据规定》,明确了电子数据推定真实的规则。通过对审判实践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、可靠性程度较高情形进行总结,结合电子数据形成、保存、传输、提取的一般方式, 认为,以下电子数据,除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外,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真实:

(1)由当事人提交和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;
(2)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数据;
(3)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数据;
(4)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电子数据;
(5)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、传输、提取的电子数据。



由此可见,无论从社会实践还是法律规范层面,电子签名的合同并不能代表电子合同的全部,也不是唯一有效的电子证据。

电子合同不应当被电子签名绑架,而应当借助包括电子签名、区块链、大数据、云计算、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,更加完整、真实、高效的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降低交易成本,提高交易效率,保障交易安全,促进社会资源在更大的时空范围内优化配置,促进经济繁荣,这是新一代电子合同的使命,也是以律大大(www.lvdd.cn)为代表的新兴法律科技公司的使命。